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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8-25 浏览量: 567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区组织人事局:

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1〕65号)要求,现就做好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创业带动就业项目

(一)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补助

1.申报项目及补助标准。在兰州市内注册运营且稳定运行的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吸纳带动就业3人(含3人)以下的、4-5人的、6人及以上的,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以往年度已获得此项补助的不得再次申请。

2.申报程序。由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报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初审;县区人社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级人社局审核并推荐上报至省级人社部门审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吸纳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岗位、工资收入、联系电话)、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

(4)《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2)。

(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补助

1.申报项目及补助标准。对毕业后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及留学归国人员)、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在兰州市内注册运营且稳定运行的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吸纳带动就业6人及以上的,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给子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以往年度已获得此项补助的不得再次申请。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在兰创业者向创业项目经营所在地的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后推荐至市级人社部门,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至省级人社部门审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创业者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岗位、工资收入、联系电话)、劳动合同、最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

(4)《2021年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初始创业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3)。

二、申报要求

(一)各县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把申报审核关,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律退回并取消申报资格;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核申报项目后向市级人社部门推荐申报。

(二)明确省级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租费、通信网络费、开展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申报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资金,相关人员在资金项目审核、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各县区提交申报材料时,包括2021年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县区申报汇总表(附件1)、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以及所申报项目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其中申报表一式三份,申请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于2021年8月27日前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四)被列为省级试点区域或试验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已经享受相关扶持补助的,不再列入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范围。已经享受了市级创业扶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列入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范围。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同一法人代表名下有多家企业的,只能享受一次,重复申报无效。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陆芳           电话:0931-8438549

邮箱:250485127@qq.com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陇星大厦F座2楼

邮编:730030

附件: 1、2021年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县区申报汇总表

         2、2021年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补助申报汇总表 

         3、2021年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初始创业补助申报汇总表  

         4、吸纳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5、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城关区就业服务中心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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